《浙商》杂志专访浙江高院院长陈国猛谈破产审判等工作

《浙商》杂志专访浙江高院院长陈国猛谈破产审判等工作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6-04 20:53:52]
作为全国非公有制经济的大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浙江省高院”)在助力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经济转型升级,依法为民营企业护航、维护经济金融秩序以及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等方面有着特殊的贡献。为此,《浙商》杂志记者专访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陈国猛。
陈国猛表示,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下一步,浙江省高院将不断强化监督指导职能,通过案件审判执行和工作督查,不断完善工作机制,进一步提升为非公有制经济和民营企业家提供司法保障的能力。
 
十一项意见保障中小企业
 
《浙商》:浙江是非公有制经济大省,浙江省高院近年来在依法为民营企业护航、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方面有哪些成绩和亮点?围绕浙江经济发展的新特点与新常态,省高院有什么样的新尝试和新举措?
陈国猛:浙江省非公有制经济中,民营中小企业占有绝对比例,是浙江省经济发展的关键支撑、优势所在和活力源泉。为支持和保障浙江省民营中小企业发展,早在2010年省高院就出台了《关于为中小企业创业创新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中小企业司法保障工作应坚持依法合规、平等保护、依法调解和统筹协调四项原则,并从依法支持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的金融创新、正确认定中小企业民间融资行为的性质和效力、依法审理中小企业涉财务风险纠纷案件、妥善审理涉中小企业劳动争议等相关案件、加强对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完善便利中小企业诉讼的机制、加强和规范涉中小企业的民商事案件的执行工作、积极参与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对中小企业的规范管理、引导中小企业完善治理结构和企业组织形式,以及构建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长效机制等十一个方面提出了指导意见。
特别是《意见》明确提出,要准确界定和把握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商业交易的罪与非罪的界限,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及相关活动,行为人有还款意愿,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或者不作为犯罪处理;罪与非罪界限一时难以划清的案件,要从有利于促进企业生存发展,有利于保障员工生计、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依法妥善处理;企业之间自有资金的调剂行为,可不作为无效借款合同处理。
这些内容对于维护经济金融秩序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在实践中也产生了很好的效果,有的还被最高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或制定的司法政策所吸收,在全国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发挥司法在推进兼并重组中的作用
 
《浙商》:近年来,浙江经济转型升级步伐明显加快,在经济案件审判领域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很多,省高院是如何应对的?
陈国猛:诉讼是经济现象的晴雨表,经济领域的变化,会很快在各类案件特别是经济案件(包括民商事和刑事案件)的审判和执行中反映出来。近年来,浙江各级法院受理和审结的各类案件快速增长,2015年全年新收各类案件134.4万件,审执结127.2万件,收结案数均为全国第二,分别上升18.1%和13.7%;一线办案法官年人均结案218件,是全国平均数的2.2倍,居全国第一。
今年第一季度,各类案件数量在去年大幅增长基础上继续保持高位增长态势,新收案件35.6万件,同比上升15.7%;结案29.4万件,同比上升18.2%,同期结案率为82.5%,同比提高了1.6%。在案件大幅度上升、案多人少矛盾异常突出的背景下,我们狠抓案件的审判质效,2015年的上诉率为7.1%,二审改判发回率为6.8%,生效裁判息诉率为99%,办案质量、效率、效果的主要指标继续位居全国法院前列。这样的成绩,是来之不易的。
当前,浙江省经济转型升级步伐明显加快。省委、省政府先后推出了“三改一拆”、“五水共治”、“四换三名”和“浙商回归”等一系列转型升级组合拳。为此,全省法院紧紧围绕省委工作部署,强化法治思维,充分发挥司法在推进企业兼并重组中的职能作用,为调整优化产业机构、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2014年8月,省高院出台了《关于强化司法职能推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强调要切实提高对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坚持法治原则,平衡不同民事主体利益;要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明确企业主体责任,确立平等保护意识;要牢固树立“法不禁止的,市场主体皆可为;法未授权的,政府部门不能为”的理念,凡是市场主体基于自愿的投资经营和民商事行为,只要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入的领域,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就不得限制进入。
《意见》还就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的“拓展公司诉讼新思维,依法认定兼并程序行为效力”、“依法保护金融债权”、“依法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激发资本活力”、“大力推进企业破产审判工作,促进资源优化整合”、“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服务浙江省创新驱动战略”等方面提出了工作思路,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
2015年,全省法院通过司法程序化解银行不良资产1325亿元,盘活企业存量资产184亿元,释放土地资源1.5万亩,房屋面积701万平方米,为实现兼并重组、转型升级和“腾笼换鸟”创造了有利条件。
 
要把法院当作“生病企业的医院”
 
《浙商》:在加快转型升级的背景下,浙江经济发展进入了新常态。为适应新常态,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浙江法院近年来大力推进“僵尸企业”处置和破产审判工作,能否介绍一下这方面的情况?
陈国猛:破产法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占有基础性地位。现行的《企业破产法》是从2007年6月1日起实施的。2011年之前,我们通过适用《企业破产法》,有效应对了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影响,挽救了一些发生财务危机的地方行业龙头企业,其中多数是民营企业。2011年11月,省高院发布《浙江企业司法重整报告》,对之前的破产审判工作作了全面总结。
2012年以来,省高院党组明确了市场化、法治化的破产审判工作思路,要求全省法院在破产审判中把握好利益平衡,通过发挥破产审判职能,促进防范、化解“企业资金链担保链风险”和“银行不良贷款风险”工作;积极推动破产保护或“企业拯救”理念的传播,加强和政府、金融监管部门的沟通和协调,积极培育破产案件管理人队伍,拓展破产重整案件中的融资渠道。
2014年8月,省高院向浙江省委报送了《关于及时依法处置“僵尸企业”盘活存量资产加快浙江省经济转型升级的报告》,在全国率先作出处置“僵尸企业”部署,破产审判工作迈上了新的台阶。2015年,全省法院受理破产案件619件,审结312件,同比分别上升105%和47%,受理和审结案件数量分别占全国的17%和13%。
今年2月,最高法院在杭州召开全国部分法院依法处置“僵尸企业”工作调研及座谈会,浙江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取得的成效得到了最高法院、兄弟法院和省有关方面的充分肯定。下一步,全省各级法院要紧密结合省政府深化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处置“僵尸企业”的系列政策,力争把破产审判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继续保持在全国的领先地位。具体来说:
一要依法受理破产案件。
二要加强破产审判机构和专业化建设,有条件的法院都要设立破产案件审判庭,或在商事审判庭中设立专门的破产案件合议庭。
三要全面建立府院联动机制。通过建立府院联动等工作机制,推动落实地方政府的属地责任,实现政府主导的企业风险处置机制、银行帮扶机制和破产程序的对接,协调解决破产案件审理中的税负减免、重整企业融资和信用修复及工商登记变更等事项。
四要推进执行案件与破产程序衔接。长期以来,执行难成为法院工作的顽疾。其实,只有债务人能够履行而拒不履行的情形,才应归属于执行难的范畴。至于被执行人本身没有履行能力的,就不应归属于执行难范畴,而是市场风险、商业风险的范畴。因这类情形积压在法院的执行案件,应通过社会救济或者破产途径退出执行程序。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最高法院院长周强作出了在两到三年内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庄严承诺。最高法院和省高院都出台了相应的工作方案,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推进执行案件依法移交破产程序。目前,省高院审委会已经通过了执行案件移交破产程序的规范性指导意见,工作推进力度比较大,在全国也是首创,受到了最高法院领导的充分肯定。
五要进一步完善破产管理人的动态管理。管理人是破产案件具体事务的执行者,困境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接管了企业的财产和经营,替代了原来的公司治理结构。管理人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或个人担任,管理人履职能力水平的高低很大程度影响了破产案件的质效。一直以来,省高院都致力于管理人队伍的培养,管理人机构数量位居全国第一。同时,省高院还通过定期培训、业务交流等形式,提升管理人的履职能力。目前来看,由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企业管理经验缺乏是一个短板。而在国外的实践中,商会、中小企业行业协会都可以委派企业家参与困境企业挽救和担任破产企业的管理人工作,这是可以借鉴的。因此,我们打算在这方面和省工商联开展合作。
六要重视经验的复制和推广。2015年,最高法院确定了全国21家(区域)法院作为破产案件审理方式改革的试点法院,浙江省温州两级法院、杭州余杭法院和衢州江山法院入围。因此,我们要抓好试点工作,并重视试点经验的总结和及时推广、复制。
借此机会,我想向企业家做一点破产保护(企业拯救)观念的宣传。长期以来,很多企业家们对破产、破产法等字眼都是比较忌讳的,避之唯恐不及。其实,我国现行的《企业破产法》不仅是一部清算法,还有重整、和解的内容,也是困境企业的救助法。破产法还规范了企业和债权人经营活动中的一些行为,是债权人(包括职工)的保护法和债务人企业风险的预警法。如果大家都遵守破产法的这些规范,企业风险就会提前披露和释放出来,这就相当于一个人生病了被及时发现并得到救治。因此,大家要转变观念,把法院当作“生病企业的医院”,让“生病的企业”愿意到法院来,通过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等程序,通过资源重新配置重获生机,重返市场经济的舞台。
《企业破产法》的有效实施,很大程度上可以遏制企业主跑路和企业“突然死亡”等不正常情况的发生。省高院一直重视传播破产保护(企业拯救)文化,我也希望《浙商》杂志为破产保护文化的传播多做一些事情,省高院相关部门可以提供案例资源等方面的协助。
 
《浙商》: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习近平总书记阐述了“亲”和“清”的新型政商关系,最高法院近期也发布了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十大案例。请问省高院在这方面有什么举措?
陈国猛:今年3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政协民建、工商联委员联组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就构建新型政商关系提出了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新型政商关系概括起来就是“亲”和“清”两字。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职责。省委已经就落实习近平总书关于记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讲话做出了部署,正在研究制定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的意见。全省各级法院要结合工作实际,切实落实省委的工作部署。
当前,浙江省经济运行总体平稳,但一些企业经营困难,经济增长新动力不足与旧动力减弱的结构性矛盾较为突出。为此,省高院在省委政法委的统一部署下,会同公检法司等政法部门共同出台了《关于政法机关服务保障企业经营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法院依托这一载体,完善、细化了服务保障企业经营的一系列司法政策。例如,要明确涉企案件的处理原则,坚持依法办案;要加强民商事审判,营造企业良好金融环境;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妥善审理劳企纠纷案件,创新执行理念和方式,合理运用破产清算、重整及和解制度,切实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创业创新;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慎重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正确处理打击和保护的关系;要健全涉企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切实提高服务保障企业发展能力。下一步,省高院将不断强化监督指导职能,通过案件审判执行和工作督查,不断完善工作机制,进一步提升为非公有制经济和企业家提供司法保障的能力。    (转自《浙商杂志》2016年第5期)
《浙商》杂志专访浙江高院院长陈国猛谈破产审判等工作